海关总署
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号(关于优化落实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)
为进一步推动《国际公路运输公约》(TIR公约)项下国际公路运输健康可持续发展,提升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对同我国签有双边或多边汽车运输协定的国家,其承运人及车辆在符合协定规定的情形下,可以按照TIR公约规定从事TIR运输活动。
二、根据TIR公约及相关规定,除装载符合《一九七二年集装箱关务公约》的集装箱进行运输的牵引车头及半挂车、运输长大笨重货物的公路车辆外,从事TIR运输的车辆应当取得《海关加封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》(以下简称《车辆批准证明书》)。
在《车辆批准证明书》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或之前开始的运输,《车辆批准证明书》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持续有效, ……
